自己卖的东西怎么就商标侵权了?
2021-11-29 13:24:01 来源:国是直通车 小 中
“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要好几万,本来想做点小本生意却莫名其妙成了被告。”面对法院天降的“传单”和“罚款”,许多水果商户一肚子委屈,不知道自己卖的东西怎么就商标侵权了。
近日,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引起商标维权风波之后,河南洛阳、四川成都等地水果商户因“库尔勒香梨”商标纠纷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不少网友在戏称“感觉自己手里吃的东西都不香了”之际,也提出不少疑惑:“水果商户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合理吗”,“兰州拉面、沙县小吃、五常大米、烟台苹果……会不会是下一个目标?”。
事实上,针对这些疑惑,核心问题其实就是“地名+商品”的商标该如何使用才算合法。虽然“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看似都是关于商标的使用,但注册商标类型的不同,其对应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也存在差异。
那么,这三起事件中对应的商标分别有哪些?看似相似的商标纠纷有何本质区别?如何判别“商标侵权收费”是否合理?
“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
针对“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两起商标侵权事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同时,“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有何不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对此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分析指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申请主体不同。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2)管理不同。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3)使用范围不同。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4)转让限制不同。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常莎分析指出,“逍遥镇胡辣汤”作为普通商标,无权对外收取“会费”。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外许可使用商标的,可以收取商标许可费。
但是,“商标许可费”与“会费”不同,商标许可费经双方协商,并且需要规定许可年限及使用范围等条款,而“会费”一般是指某个团体向其成员收取的费用,认可该成员属于该团体。会费标准一般由该团体自行制定。所以作为普通商标的“逍遥镇胡辣汤”,其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向他人收取会费。
在“逍遥镇胡辣汤”事件中,只要他人属于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未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的,他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常莎指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其商标注册人可以向潼关特定区域内自愿加入该协会的成员收取一定会费,但本次事件中,商标注册人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向潼关地区以外他人收取加盟费、会费无依据。
在“陕西潼关肉夹馍”事件中,对于外地餐饮店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作为门店招牌的,只要其属于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未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的,外地餐饮店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逍遥镇胡辣汤”与“陕西潼关肉夹馍”两起事件中,常莎认为,权利人未能知晓自身权利,简单粗暴维权或收取费用,对自身商标价值及他人合法权利均造成损害,建议维权前先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莎也提醒,日常中,区分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主要是通过查询商标申请人的方式进行。“如果商标申请人是某一组织、协会,就要详细查询是否是集体商标;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自然人、普通法人,则一般来说应该是普通商标。”
“库尔勒香梨”是“证明商标”
继上述两起商标纠纷案件之后,同样是“地名+商品”的“库尔勒香梨”事件再次引发广泛关注。不少水果商户因售卖的香梨用了“库尔勒”字样,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侵权为由起诉。
但需要指出的是,“库尔勒香梨”与“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性质并不同,因为“库尔勒香梨”属于“证明商标”。而“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原则上并不能注册“证明商标”。
常莎称,因为我国证明商标主要是原产地和品质两种类型。例如,库尔勒香梨,是原产地类的证明商标,主要是因为这一地区,生产的香梨普遍品质较好。
“这类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会对产品的品质有较大影响。所以原产地证明商标,主要是涉农产品,如库尔勒香梨、会理石榴、安溪铁观音、金华火腿等。但胡辣汤、肉夹馍,是加工食品,其品质会与产地有一定关系,但产地的影响与农产品相比就没那么显著。”常莎说,“至于品质类的证明商标,主要是像绿色食品、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这种证明原料、制作方法等的商标,显然肉夹馍、胡辣汤不能细分到此类。”
常莎指出,“库尔勒香梨”是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如果未经该商标注册人有效检测认证,其他人是无权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商标的。
但作为该商标注册人,其并不具有垄断地位。常莎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于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只要符合产地、品质要求的市场主体均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同时,作为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在“库尔勒香梨”事件中,如何判别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两个重要条件:产地和品质,二者必须同时满足。
常莎称,如果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的市场主体,其产品确实符合“库尔勒香梨”产地、品质等地理标志注册时的要求,那么该市场主体有权合法使用该地理标志。但如果该市场主体销售的产品与“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要求的产地、品质等不一致,又使用了与“库尔勒香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那么,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因误导消费者,而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就要求‘库尔勒香梨’商标注册人进行品牌推广,提醒消费者购买时需要认准证明商标,让消费者认识到非认证商标产品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常莎说,对于使用与证明商标近似商标的产品,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进行维权。
如何看待三起事件的接连发生?
一是要充分了解商标属性和侵权风险。
如何进一步界定权益,避免类似事件(兰州拉面、沙县小吃和烟台苹果等)的发生?在这里,我们先简单了解地理标志的有关情况。
地理标志是在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但地理标志又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注册,这就出现了一个地理标志又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情况。(需要注意,只有申请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才属于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地理标志属于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的范畴。)
在常莎看来,虽然三起案件都由商标引起,但因商标属性不同,维权方式、维权效果有所不同。近年来,由于大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商标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加上各地对地方特产的重视,也驱使越来越多的地方为了保护地方特产而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但在未能详细了解商标权利保护范围情况下,盲目维权,反而会适得其反。”常莎说。
她表示,事实上,不同商标的权利范围还是比较清晰的,在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前,可以详细了解不同商标的保护范围,根据自身权利要求申请不同商标。她并建议,对于各个店主,在开店使用名称前,也应主动筛查是否有侵犯他人商标的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不要让商标维权变了味。
古人言,“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纵观各地名小吃,不少地方特色商品在名声打响之前,最初都是由当地众多小商户一起奋斗打拼出来的。在著名品牌学者、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徐浩然看来,这些“知名度”不仅凝结着当地多年来形成的地域饮食文化,也代表着市场消费者长期对商品的认可。
徐浩然指出,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地方特色产品进行保护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将其变成一种敛财的工具和手段,那就走偏、变味了。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平衡好专属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避免出现“一家独大”而伤及广大商户的合法权益或甚至损害品牌形象的情况。
在他看来,“注册商标很容易,但要做成品牌并非一日之功”,后者需要商品在市场和消费者端养成长期的良好口碑。
“很多人认为商标比品牌重要,但事实上,品牌要比商标更重要。”徐浩然说,长远看,品牌是一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哪怕是一个小商家或小门店,它也是依赖于品牌的”。
更进一步说,行业协会/注册商标者通过正当的商标维权方式进行起诉,也有利于打击“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商家,维护品牌的市场口碑,一方面让更多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品牌的效应传播给当地带来正向的“外部效应”,进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82个,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38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14315家。
作为保护特定地区产品的特性、声誉和其他特征的重要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对于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如在我国脱贫攻坚阶段,不少地方靠着地理标志产品就开辟了通往脱贫和致富的道路。
在常莎看来,商标权人合理维权,无可厚非。“实际上,还是应该鼓励商标权人合理维权的,但要端正目的,是为了维护品牌,创造品牌好的口碑。如果维权变味了,就算法律上有支持的依据,但方式上不受到大众的认可,对品牌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国是君也期待通过近期这三起商标纠纷事件,官方能以此为处理样板,进一步处理好“专属权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关系,通过更多制度安排,防范各路协会再现乱“碰瓷”的情况,这是为了维护商标注册者、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广大商户在类似事件中再次被“误伤”。